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,违反该义务,导致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2020年5月26日,根据某公司章程规定,王某某、陈某某、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,成为该公司三名股东并各自持有相应比例股权,张某某任公司法人并负责日常管理。在公司经营期间,张某某未按公司章程规定,未经其他股东同意,调减股金、变更公司账户款项,导致公司资本减少,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。几经协商不下,王某某、陈某某于2022年向河南省内黄县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起诉,要求张某某返还公司资金。张某某否认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、损害公司利益并认为王某某、陈某某无权代表公司起诉,不具有起诉主体资格。
内黄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郭卫锋作为本案法官,审查双方证据事实,查明公司实际出资资本为5000万,而在2021年10月18日经某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发现,该公司股金被调减事项。综合庭审及双方证据的基础上,郭卫锋认为王某某、陈某某已经协议成为公司股东,对造成公司权益损害的有权提起诉讼,二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;其次,根据案件事实证据,张某某作为该公司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未遵守公司章程规定,未经相关股东同意,擅自处置公司资产,导致其股金记载不实,减少公司资本。张某某在履职时应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,但因其行为导致实收资本账户、短期借款账户、待摊费用账户均需大幅调减,已构成对该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,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遂判决张某某限期返还公司资金520万元。判决后,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,案件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,该案现已生效。
对公司注册资本、重大财产的处分是公司重大事项,应严格遵守法律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,履行法定程序。未经相关法定程序,导致公司资本减少,影响公司正常经营,是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,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法院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内部管理的基础上,查明案件事实,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。同时,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责时,也应严格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忠实勤勉地完成各项公司职责,保护公司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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